内 容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联系电话 | 0917-6237619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服务大厅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11:10:46 |
申请条件 | 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均可申报 |
办理材料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股东身份证明。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10号)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38号)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