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收养登记(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 |
联系电话 | 0917-6215662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11号市民中心五楼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17:46:41 |
申请条件 |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3.当事人持有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
办理材料 |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 1.收养人提供:A、申请书;B、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C、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D、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精神病、传染病);E、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F、2寸单人彩照各两张;与被收养人2寸彩色合照两张。 2.送养人提供:A、申请书;B、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C、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D、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E、同意送养的保证书;F、送养人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G、2寸单人彩照各两张。 3.被收养人提供:A、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B、户口簿。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民政局(宝鸡市陈仓区民族宗教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收到相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之内办理完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