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借读、转学手续办理(借读手续) |
联系电话 | 0917-6212738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陈仓区集中安置办公楼(南环路中段)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13:30 |
申请条件 | 需要办理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借读、转学手续 |
办理材料 | (一)休学、复学:1、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退学:1、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一式四份);3、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议(一式四份)。 (三)借读:1、学生及其父母书面申请(一式三份);2、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服现役等特殊情况证明(一式三份);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转学:1、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2、户籍迁移或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三份);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4、学生和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学生学籍档案材料。 |
办理依据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教基二〔2013〕12号)第十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4),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6),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7),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转学。 |
办理部门 | 区教体局基础教育股(学前教育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