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职工退休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7-6212955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宝鸡市陈仓区政府集中办公中心主楼三楼303室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16:26 |
申请条件 |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
办理材料 | 退休报告、退休费审批表、附件(最后一次在职工资调整审批表及个人档案)。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5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