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7-6228989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陈仓大道209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17:45:05 |
申请条件 |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
办理材料 |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及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未满16周岁或者常住户口地已实行“按需申领”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1、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00元 ① 一次有效签注 20.00元 ;② 二次有效签注 40.00元; 2、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延期 20.00元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