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农村独女户、独女户和双女户父母、城镇独子女父母补助金给付
|
联系电话 | 0917-6213500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陈仓区集中办公楼7楼计生协会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26:12 |
申请条件 | 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2、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3、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自年满60周岁起。 |
办理材料 |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国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4)《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5)《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6)《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主要内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自年满60周岁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奖励扶助金省:(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18号);(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8号);主要内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自年满55周岁起,至年满60周岁止,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奖励扶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60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