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给付 |
联系电话 | 0917-6213500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陈仓区集中安置办公楼7楼计生协会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25:53 |
申请条件 |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行为。 |
办理材料 |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一、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二、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三、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 四、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政策; 五、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国家:(1)《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4)《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号);(5)《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省:(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8号);(3)《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 |
办理部门 | 区卫计局计生协会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0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