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计量器具检定 |
联系电话 | 0917-6237825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区机关集中安置办公楼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34:34 |
申请条件 |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
办理材料 | 台秤、案秤、电子秤、杆秤、血压计(表)、普通压力表、天平(电子天平和分析天平)、砝码等; |
办理依据 |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办理部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并告知时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