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联系电话 | 0917-6211457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宝鸡市陈仓区政府集中安置中心西副楼七楼(7-11)办公室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35:49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
办理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并告知时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